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
发文日期:1997-12-16 | 全文有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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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经1997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
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
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
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四、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
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
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
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
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国税函[2003]1239号 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
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
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
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七、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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