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438号
发文日期:2007-04-19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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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及预缴比例的请示》(中国石化财〔2006〕155号)。经研究,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郑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研发(北京)中心,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一坪润滑油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重庆分公司后,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上海分公司,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济南天然气管道管理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燃气分公司山东天然气销售营业部,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 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年终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原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西安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原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沈阳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继续作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下属全资单位(包括新增单位)以前年度和2006年已经就地预交和超交的所得税,均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在北京统一抵减其2006年应交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租入经营并由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统一核算的加油站的租赁经营所得,并入成品油销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新增和变更名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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