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抵顶电力产品金融负债不合规教学用品海关进口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434号

发文日期:2007-04-17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北京市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油气调控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不含成品油销售企业,详见附件1),从2006年度起,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2),继续执行合并纳税政策。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租入经营的加油站,凡由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统一核算的,其租赁经营所得由成品油销售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已预缴所得税的超缴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就地退还或者抵减其下一年度在当地应缴所得税。

  各新增和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合并纳税新增企业名单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