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5-12-25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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