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38号
发文日期:2004-09-28 |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盟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按月或限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计算增值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按月预征方式征收税款。采取按月预征税款的,纳税人要按月进行申报,待项目竣工后进行结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以纳税辅导或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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