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抗癌药品23省教育辅助服务劳务征收管理类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地税函[2007]108号

发文日期: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省局以黑地税发【2006】3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有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先补充通知如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各地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由实际成交价格的2%  5%,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地)地税机关自行确定。

上一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