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地税函[2007]108号
发文日期: | 全文失效
注释: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省局以黑地税发【2006】3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有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先补充通知如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各地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由实际成交价格的2% 5%,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地)地税机关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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