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4]152号
发文日期:2004-09-01 | 全文有效
各地(市、区)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涉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涉及到的地方税务局,在我区统一为国家税务局。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取消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同时,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一次土地增值税纳税检查,通过纳税检查堵塞税款流失,提高管理质量。土地增值税的检查情况于次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政法规处。
四、取消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后,要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以便及时解决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