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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4]152号

发文日期:2004-10-18 | 全文有效

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1.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暂按预收金额1%预征土地增值税;

2.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地税税务分局对开发的应税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二、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辅导,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征管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所规定的预征率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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