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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1997]84号

发文日期:1997-04-25 |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已征税额与当地房地产开发规模有很大差距,希望各地区要把该税种的征收工作重视起来,克服困难,应收尽收。

关于对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各地要尽快落实。尤其是对1 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并在5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要逐个清理、登记和鉴定,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征税。

关于代扣代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产转让涉及的事权部门较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代扣代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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