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8]118号
发文日期:2008-11-21 | 全文有效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平衡税收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1.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2.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的应税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3.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住宅类项目1%、其他开发项目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3% ,统一调整为0.5%。
二、调整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0.5%。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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