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五批房地产公司业广告证券投资基金金融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8]118号

发文日期:2008-11-21 | 全文有效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平衡税收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1.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2.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的应税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3.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住宅类项目1%、其他开发项目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3% ,统一调整为0.5%。

二、调整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0.5%。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下一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