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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8]205号

发文日期:2008-12-30 |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职能,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就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不区分住宅性质)。

二、调整后的预征率自2009年1月1日(指征收日期)起执行。

原《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地税发[2007]207号)第五点同时停止执行。

请各分局认真落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政策,并以此次预征率的调整为契机,加强收入分析工作,强化征管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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