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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费提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财预字[1996]976号

发文日期:1996-11-05 |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内政发[1995]118号),“为了减少税款的流失,完善征管手段,税务部门可从土地增值税征收总额中提取8%的征管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费,宣传辅导业务费等支出”的规定,经研究对提取使用管理土地增值税征管费用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征管费用由旗县税务局按实际入库的土地增值税税款数额的8%提取,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金库办理退库,按季预提,年终清算。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所提取的征管费用,按七、三比例分配,即旗县(市)地税局自留70%,上交盟市地方税务局30%。

二、土地增值税征管费用主要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征收业务费,包括征收所需的各种薄册、帐表、卡片、案卷等印刷费,专项检查费用等;

2、宣传教育费,用于宣传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印刷宣传品等印刷费;

3、表彰奖励先进征收单位和个人;

4、购置费,包括用于填报计算各类报表的办公用具、设备以及业务参考资料等;

5、改善办公条件;

6、其它业务支出。

三、审批权限

土地增值税征管费用主要用于增值税的征管工作,负责征管土地增值税的科、股对分配留用的业务征管费,要统筹安排按年分季度作出使用计划,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实施。凡在计划之内的用款,据实报销。零星开支盟市一千元以下的由科长审批(旗县留用部分的开支办法由盟市制定)。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支出,要报经主管业务局长批准后方可列支。

四、管理方法

各级负责土地增值税业务工作的科、股要设专人管理,开设银行帐户,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建立收入,支出帐簿,健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比例,时间、足额提取,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和领导应加强责任心,监督好经费的使用。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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