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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府办[2009]6号

发文日期:2009-01-12 |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五、对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税,直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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