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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和取消预征帐户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6]349号

发文日期:1996-11-20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以来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全国多数省、市的经验和市局沙坪坝专业会议讨论意见,现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能据实提供相应建筑面积又无法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暂按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94号文件精神,取消原重地税发[1995]41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即:取消预征帐户。

三、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预征帐户”上的税款,必须在年内按户逐项进行清算,凡应征税款,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前划解入库。

四、旧房转让及建筑物的收入,仍按重地税发[1996]182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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