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河池税发[2009]8号
发文日期:2009-01-20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的规定,现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时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非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铺,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土地,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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