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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9号

发文日期: |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土地增值税开征后,省政府颁发了征管办法,省局相应制定了代征办法和凭纳(免)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的规定等征管制度,各地在贯彻政策、落实征管措施、组织税款入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省局要求各地根据总局的文件精神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一、尚未报请市政府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和费用扣除率的地方,应尽快抓紧报请明确。以保证正确贯彻政策。

二、尚未进行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和登记工作的地方,应尽快行全面的清理和登记,认真做好鉴定工作。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要严格按照省局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尚未实行由有关部门代征的地方,应尽快与有关部门联系,确立代征关系。已实行代征的地方,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指导和检查,共同做好代征工作。

四、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省局提倡采用预征的办法征收。尚未实行预征的地方,要抓紧调查研究,尽快确定合理可行的预征办法;已实行预征的地方,应注意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预征办法。

五、为办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省局要求各地在今年五月底前对辖区内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按总局的文件要求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找出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连同上述工作的开展情况,于六月十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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