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5]94号
发文日期:1995-09-01 | 全文失效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本文自2015年11月16日起全文失效。】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国土局、房管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9月1日起,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在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设立的土地增值税代征点代征土地增值税。代征范围如下:
一、广州市属八区内的个人(包括个体户)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公民等在依法转让房地产产权时和在办理《房地产证》或预售的商品房经登记、鉴证后发生再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二、广州市属八区内由税务机关经管的企业在办理各类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不能提供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或预售商品房经登记、鉴证后发生再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三、在办理赠与房地产产权转让登记时,对不符合国家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的赠与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征的土地增值税。
具体代征事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与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指定部门鉴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通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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