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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规定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5]654号

发文日期:1995-08-30 |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划分问题。新建房是指竣工或交付使用不满1年(含1年)的房产。凡是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二、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各盟市可根据地区实际确定预征和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可按5%以内确定预征率,具体比例由各盟市自定;对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每次取得收入的七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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