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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36号

发文日期:2010-06-09 | 全文失效

【温馨提示: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本文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10年7月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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