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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0]105号

发文日期:2010-07-21 | 全文有效

【温馨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本文第二条自2018年3月5日起失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税机构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一些市、县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再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

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为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负责对纳税人的清算结果进行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和计算单位的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以项目为清算单位,以栋楼为计算单位。

三、计算单位栋楼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屋增值额的计算确认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如果能够区分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屋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应分别计算,确定征收与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不能够区分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屋收入额以及扣除项目金额的,一律不得享受《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税务机关可按整栋楼直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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