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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0]142号

发文日期:2010-07-19 |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通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掌握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预征税款,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已经组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小组的区县局,应充分发挥统一管理、集中审核的优势,深入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进程。

二、各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92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 的规定,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各局应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清算计划。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在清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通报。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开发企业,应转由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

三、各局应严格依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工作。对确需核定的,要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四、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要求,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市局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对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督导检查,并适时组织各局工作汇报及经验交流。

五、关于预征率调整事项,市局将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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