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泰地税发[2010]85号
发文日期:2010-07-01 | 全文有效
近日,泰州市地方税务局以泰地税发[2010]85号转发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出调整。
第一,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第二,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6%的核定征收率。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