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4—冀地税发[1995]71号
发文日期: |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该文等七条新房与是新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做如下补充规定: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为新房。凡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其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一律为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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