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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04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4-11-28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1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11-28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清算时发现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并须经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各县级地税局每季核定征收情况应于季后1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经汇总于季后15日内上报省地税局。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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