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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做好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三、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十二条、第十七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

  五、删去附件1、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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