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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首段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二、将第三段修改为:“‘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三、将第四段修改为:“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30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四、将附件2:“线上电签”流程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分别确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修改为“纳税人确认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

  五、在附件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中增加一行,“序号”为“30”;“银行名称”为“渤海银行”;“是否受理对公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个人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名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个人账户”为“否”。

  本公告自发布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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