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6-10-24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有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管证》开具范围
(一)广西境内的纳税人到广西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规定开具《外管证》。
(二)除另有规定外,广西境内的纳税人在广西境内跨市、县(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同金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不开具《外管证》;如确实有需要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给予开具。
二、《外管证》由各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开具和管理,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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