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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文日期:2016-10-31 | 全文有效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广东省国税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全省纳税人可以到公告授权的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详见附件1)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31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四、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国税机关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纸质资料由受理国税机关留存归档。受理省内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国税机关印章。

  五、省内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属地国税机关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在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六、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1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以及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进行查询。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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