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四川省、天津市两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6-10-27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相关要求,推进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相关规定,四川省和天津市就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和试运行,现已具备互联互通的条件。
自2016年11月1日起,四川省、天津市两地正式启动离境退税互联互通和互认互退,境外旅客在两地离境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持相关单据和物品在两地设立退税网点的离境口岸均可办理退税申请手续。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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