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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陕财税[2016]15号

发文日期:2016-07-12 |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境内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锰矿、汞锑矿、钒矿、银矿、锑矿、花岗岩、石英岩、重晶石、白云岩、方解石、滑石、海泡石、长石、麦饭石、石膏、透辉石、页岩、大理岩、红粒石、膨润土、瓦板岩等21个品目的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矿泉水、地下热水2个品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见附件)。此前下发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二、 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全面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违规收费基金。

        三、 各市(区)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以下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要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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