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6〕199号
发文日期:2016-04-30 |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全面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户籍管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一)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应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接受管理。
(二)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机关开具了外管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外管证开具之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缴纳税款;2016年5月1日至期满之日止,向其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缴纳税款。
2.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开具外管证的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有效期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在缴销后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外管证。
二、重复税务登记处理
前期集中确认的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中,存在着大量重复登记信息(具体名单见附件),将对后期网上申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对此,各地应在5月20日前按以下原则完成清理:
(一)试点纳税人跨区经营未在经营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保留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税务登记信息,注销经营地税务登记信息,监督其重新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辖区内试点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复的,应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确属重复的予以注销,需对纳税人识别号顺序码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确保系统中纳税人识别号码的唯一性。
三、非正常户及失踪户处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地税部门移交的非正常户,应在5月20日前,商请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一次联合公告,纳入国税非正常户管理。
(二)地税移交的正常状态试点纳税人,5月份既未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也未到国税机关进行确认的,经主管国地税机关联合查找均无法查找到的,主管国地税机关应在5月31日前,联合开展非正常户认定并予以公告,纳入非正常户管理。
(三)认定的非正常户,在4月30日前存在欠缴税款、未缴销发票情形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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