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函[2016]112号
发文日期:2016-05-10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单位,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现将我区境内各高速公路服务区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目前,我区境内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土地使用权人、房产所有人均为宁夏公路管理局。为提高各高速公路资产和附属设施管理效益,符合市场化经营需要,宁夏公路管理局设立了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元公司),负责对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同元公司又将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土地使用权、房产以租赁形式整体出租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经营。因此,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同元公司整体出租的各高速公路服务区土地、房屋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及其附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同元公司出租各高速公路服务区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取得的收入,2016年5月1日前应向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对该公司在2013年8月1日以前出租设备取得的收入,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区境内各高速公路服务区凡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应分别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同元公司与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要求对合同所涉及房产、土地、设备等租赁金额进行划分,以便准确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按现行税法规定,如不能区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依据并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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