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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6-03-09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理办法》授权省税务机关明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规定的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相关产品收入明细账。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项目核算明细账。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项目核算明细账。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项目核算明细账。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1.本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文件规定(限个案批复企业);
  2.相关证明文件及提供部门(详见附件);
  3.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4.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5.企业注册资金工商认缴登记信息资料(限享受宁政发[2012]97号文件第八条优惠的企业);
  6.企业会计核算明细账。

  (六)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核算明细账。

  二、备案实施方式
  我区税收优惠备案实施方式采取企业到税务机关备案和网络方式备案两种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

  三、区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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