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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6〕376号

发文日期:2016-04-20 | 全文有效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0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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