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分公司由独立纳税改为非独立纳税

2017-01-10分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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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上海分公司,出于税源的考虑,被上海认定为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2015年亏损数千万,2016年,改为非独立纳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接受这种变更,因为这将导致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征税。而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已经改为非独立纳税,也不承认2015年数千万亏损。

1、分析 什么情况下,分公司可以独立纳税

按国家规定,分公司只有与总公司不存在投资关系的情况下,才可以独立纳税。本案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下。

2、独立是否可以改为非独立?

可以。如果分公司独立纳税的条件改变,则可以变更。

3、本案例如何处理

理论上,正确 的方法是纠正错误。由总机构统一汇算,并且补报2015年汇算。

但是出于税源的争取,总机构税务机关不会接受。只能将错就错。事实结果是,分公司又改回去了。 

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国税[2012]5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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