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自行建造房屋从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2020-05-28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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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政策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该政策理解可能有歧义,从税法原理来看,工程款尚未结清是用来确定计税基础的,建议可理解为竣工决算,】

二、可见,工程是否结清是个关键点,可分为以下情况讨论:

1、如果工程已结算(结清),固定资产原值是可以确定的

会计:正常折旧。

税法:如果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待取得发票,可按《一张图让您掌握“应取得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追溯处理;【原值、折旧确定,只是未取得发票问题】

2、如果工程未结算(结清),固定资产原值是暂估的

会计:正常折旧,但实际成本确定时,从确定之后调整折旧,不追溯。

税收:12个月内结清取得发票,可调整原值和折旧;如果12个月内未结清和取得发票,从取得发票时进行调整,之前未取得发票的期间折旧不得税前扣除,且不追溯。

《一张图让您掌握“应取得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关于“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详细描述,虽有点绕但逻辑清晰,做成图的方式和大家分享:

例1:《一张表掌握非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例题再现:2019年1月1日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年利率8%,利息支付方式:到期还本付息。

(1)会计处理:

甲方:2019年至2021年每年计提利息支出8万元,2021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24万元,取得24万增值税普通发票。

(2)税务处理:

甲方:2019年至2020年每年利息支出8万,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增;2021年取得发票24万元,当年汇算不调整,追溯2019年和2020年汇算调减。【更正申报】

例2:A公司2018年12月发生一笔广告费支出10万元未取得发票,记管理费用-广宣费;2019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时仍未取得发票,应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额10万元;2019年6月10日取得发票,可追溯更正申报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减10万元。

例3:A公司2018年12月发生一笔广告支出10万元未取得发票,记管理费用-广宣费;2019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时仍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局2019年6月1日稽查发现该笔广告费支出未取得发票,告知A公司补齐发票,A公司2019年6月10日取得发票,不做任何调整。

例2和例3同样的背景,只是处理方式不同,仔细琢磨,有点意思。情况还很多,建议自己分情况仔细思考!

附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文章来源:黎玉兰 图表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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