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土地价款抵减后土增值怎么处理

2020-12-17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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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答复

问: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收入是否可以这样计算:含税收入/(1+税率)+ 土地价款抵减收入减少的增值税销项税金。

答复: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24

(二)福建口径

关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近接部分地市反映,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对抵减的销项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冲减土地成本处理。本意见下发前已完成清算审核的项目不再追溯调整。

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020-11-13

(三)广州口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6]188号第一条

一、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处理

(一)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1+11%)”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1%)/ (1+11%)”确认,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二)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且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不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

文章来源:   亿海地产建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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