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抗击疫情新政,加计抵减和免税政策如何协调

2020-02-2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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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期间,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果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防疫情免增值税政策,应该如何协调?本文分析如下:

一、同时适用加计抵减和免增值税政策,顺序应该是先免税再加计抵减

案例1:甲企业2020年适用于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月实现销售额150万元,其中生活服务业100万元,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代服务业销售额50万元。

当月共实现销项税额9万元,进项税共发生6万元,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等  15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6(包括生活服务业的销项税额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

计算过程如下: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100÷(100+50)=4(万元);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3-(6-4)=1(万元);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6-4=2(万元);

可加计抵减额=2×15%=0.3(万元);

加计抵减后增值税应纳税额=1-0.3=0.7(万元)。

说明:加计抵减政策中的可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免税导致进项税不得抵扣的部分不能计算加计抵减额,因此,应先计算当期免税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金额后,后续才能准确计算加计抵减额。

注意:加计抵减政策,符合条件后,所有的销项与进项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疫情免税政策,只有生活服务业的才可以免缴增值税。

二、特殊情况下放弃免税可能效果更好

案例2:甲企业2020年适用于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捐赠用于防治疫情符合免税条件的口罩等物资,价值100万元,视同销售销项税额13万元,取得进项税为13万元,其他业务销项税额20万元,其他业务进项税额15万元。

方案一:选择免税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额=0+20-15×1.1=3.5(万元)。

方案二:放弃免税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额=13-13+20-15×1.1-13×10%=2.2(万元)。

分析:两个方案差额为1.3万元(3.5-2.2),既是因免税导致进项税不得抵扣少加计抵减的额度为1.3元万元万(13×10%)。

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总结:

1、纳税人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防疫情免增值税政策,首先计算免税,再计算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防疫情免增值税政策,选择不免税政策或者免税政策可考量。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翟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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