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公共设施费如何财税处理
公共配套设施分两类:一是产权归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二是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
在会计核算上,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需要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二次分摊,具体先通过“开发成本——具体成本对象——成本项目”科目进行归集,等项目竣工后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成本分摊给各受益对象。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对于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应当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公共配套设施费一般要经过二次分摊:第一次根据公共设施发生的专属成本(如单独核算的建安成本)和按照一定标准分摊的土地成本、前期费用以及开发间接费等进行归集。第二次分摊是可售面积中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