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人防车位土增处理“4不”原则!

2020-12-12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2681 点击收藏

问:莆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计容地下人防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 2020-12-10

答:通常人防车位产权不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若发生销售车位长期使用权情形,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对应土地成本也不可分摊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亿海地产建筑财税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