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率减免叠加享受
若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所得减半征收优惠,则只能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不能按 照15%优惠税率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其中700万元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而不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减半。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对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的,2014版年度申报表专门设置“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行次填报:
第一步:技术转让所得填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4行“技术转让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500万元,第35行“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100万元。
第二步:①先按照25%税率计算
(2000-600)×25%=350(万元)
②再按统一按照15%税率计算
(2000-600) × 15%=210(万元)
差额=350-210=140(万元),填写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③(700-600)×25%-(700-600)×15%=10(万元),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107040)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