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全面解读新规程下土增税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

2020-07-28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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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测算出来的成本高于扣除标准,是否税务机关都会给予企业充分沟通申辩的权力?

答:是的,在土增税清算审核中,税务机关给与纳税人充分沟通申辩的权力,按照新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交换意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回复意见、提交证据。”

问:我司如果按照“造价指标”测算出其中某一个模块的造价偏高,是否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来只调整这一个模块,而不会影响其他模块我司的成本数据?

答:是的,如果某一个模块的造价偏高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资料以及提供合理理由的,税务机关仅就该模块按照造价指标标准进行调整。 

问:我司由于财务原因误将应归属于基础设施费用的成本放进了建安工程费中导致建安工程费偏高,税务机关会因此按照成本核定扣除标准来调整么?

答:清算时如果发现是由于成本明细分类错误而导致了某一成本项目偏高,会首先进行重分类,不会由于这种问题导致触发按照成本核定标准来扣除,但企业应在提交给税务机关资料前全面检查所有的提交的资料,避免发生此类问题。

问:是否目前税务机关会对所有的房地产企业提交的清算报告会对所有的成本模块都审核是否出现成本偏高现象?

答:2019年6月28日,广东省税务局正式修订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服务,规范清算工作流程,统一清算工作标准。毫无疑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管理是趋于规范化以及严谨化,对于新的项目,原则上税务机关会对严重偏高的成本模块重点审核。

文章来源:坤仔    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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