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如何应对企业所得税核定改查账?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建筑业具有人员相对集中,规模大小不一,成本结构稳定和收入确认困难等特点,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难点和焦点。调研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尤其是在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过渡中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想办法加以解决。
笔者建议,
一是建立项目台账,实现新旧项目分类管理。
这种管理方法是建立在建筑公司财务核算中按照项目为单位确认收入、归集成本的基础上。简而言之,税源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做好台账记录,对于每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合同变更、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工程决算、期间费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逐一进行记载。自2019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对于老项目按照工程进度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收入,依据应税所得率确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对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开工的新项目按照规定进行查账征收。
按照这种模式进行处理可能会带来以下两个方面的涉税风险:一方面是新旧项目如何划分和征管的问题。在多年期新旧项目交织状态下,很难准确确定和科学划分新旧项目。同时,对于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旧项目实施核定征收,对新项目实施查账征收,与征收方式一致性的要求相悖,形成在会计核算上采取查账征收、在税收征管上采取核定征收的“分层”现象。另一方面是针对核定征收期间的旧项目签订的补充协议征收方式如何确定的问题。例如,对于建筑合同时间签订较早,补充协议签订较迟,追加工程款等情况,追加部分应该按何种征收方式核算。
二是采取弹性过渡期。
在综合考虑涉税风险、税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的基础上,建议采取弹性过渡期的方式实现建筑业查账征收,对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给予1年~2年的过渡期。由税源管理部门结合纳税人的意愿、企业的规模、财务核算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纳税人确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其中,确定2年过渡期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向县区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作出情况说明。
在过渡期内,税源管理部门要引导纳税人建账建制、规范管理,自2019年起在财务核算中按照查账征收执行,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准确核算涉税数据。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中暂按核定定率方式执行。
三是不断优化管理措施。
税务机关进一步同发改、城建、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确定各种标准和类型不动产的建筑安装成本单位造价,把超出预警值的纳税人作为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的对象和税务稽查选案对象。
通过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安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的确认,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做到各项目的材料数量、金额与工程结算单相匹配,以符合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要求。采集建筑企业购进地材信息,督导地方材料供应商从规范办理税务登记入手,及时开票,及时申报纳税。
提高建筑业增值税汇总纳税层级,由总机构统一核算,以消除同一法人下的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开票、多环节扣除的风险。充分考虑建筑业业务种类繁多,各业务的成本结构与计价方式又不尽相同的客观实际。进一步提高汇总缴纳层级,综合进销项税额以及预缴税款情况,使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得以规范,降低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
建议会同相关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代扣缴纳上予以明确和完善相关政策,对非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愿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计算缴纳,降低涉费风险。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