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天燃气公司向开发商按户收取初装费,能否作为开发成本扣除?是否存在特殊情况?

2025-04-17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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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装费作为一个特定时期的收费项目,而且范围很大,包括燃气初装费、防盗门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后来随着收费制度改革,防盗门、有线电视初装费逐步取消,并入房价中收取。

1、国家层面的政策演进

2001年首次取消初装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明确取消“燃气初装费”,要求将相关费用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此后部分地区仍以“安装工料费”等名义变相收费。

2019年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明确燃气工程安装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工程成本,禁止收取开口费、接入费等不合理费用,并要求新建商品房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

2021年全面清理取消初装费

2021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正式实施,明确取消燃气初装费、开户费等名目,并规定新建商品房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开发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因此,2021年3月1日后,新建商品房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由开发商承担,计入房价。

例如,安徽省明确要求新建商品房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买受人额外收取;若开发商在2021年3月1日前已签订燃气工程安装合同且未纳入房价,部分地区允许按合同执行。楚雄市规定2019年12月1日前签订合同且在2023年6月12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单独收费。

整体来说,燃气初装费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单独征收,新建商品房的相关费用纳入房价,存量住宅和农村地区由地方政府制定安装费标准。

2、初装费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若当地已实现收费制度改革的,如果当地燃气企业仍违规收取初装费的,则即使发生相关初装费成本,仍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辰爸禾语  辰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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