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车位、人防车位、储藏室等如何税务处理?官方回复来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车位、人防车位、机械车位、储藏室等该如何分摊地价?
东莞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土地出让金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注明,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应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有偿转让且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计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我司为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司的人防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我司在人防车位公示移交给全体业主前以长租的形式租赁给人防车位使用权给业主,后在土增税清算申报前将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登报公示给全体业主,想咨询下清算时,我公司的人防车位是算公共配套还是算可售车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清远市税务局: 根据《【广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四)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有偿转让且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计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房开企业为促销,采取买房赠送车位,但备案合同签订时未约定赠送车位行为,仅签订补充赠送协议(未备案)。请问这种情况如何确定车位的收入?是否参照视同销售?或者车位价值包含在合同价款里面,然后剥离一部分房款款作为车位收入,这样将造成备案合同房款价值减少,如何处理? 江西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五、地下车库(位)的清算问题 (一)销售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的转让收入。 (二)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 (三)对单独建造地下车库(位)的,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参照本公告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摊。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为已售出的每个车位面积的总和。”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时,别墅和地下储藏室整栋出售,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别墅一个产证、地下储藏室一个产证(不能单独卖)。请问,该地下储藏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归属的类别属于其他类型房地产,还是可以并入别墅计算? 浙江12366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文章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