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最知名的税务诉讼案件(房产公司诉讼税务局)

2024-06-25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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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浙江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因税务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2013年,原地税稽查一局对XX公司立案稽查,发现其在售房预收账款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情况。2014年,稽查局对XX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总计超过1186万元。

XX公司对处理决定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决定。随后,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不放弃的XX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0年,高院裁定再审此案,并在同年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税务机关和政府的代表均出庭参与了诉讼。最终,高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推翻了原审判决,并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和政府的复议决定进行了撤销,责令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仅对XX公司具有重大意义,也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案件的影响

此案件的最大影响即推翻了税务机关处罚自由裁量权,特别是纳税人面对税务机关处罚不公时,如果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该案给出了近乎完美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该案还在纳税人对税务机构及税务处罚知识方面具有一定科普作用,具体如下:

稽查局职权的明确性:税务稽查局在执行职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范围。本案中,原地税稽查一局超越了其法定职权,自行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这违背了税务机构职责划分的原则,也违反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偷税行为的严格认定: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对企业是否存在偷税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偷税的认定不仅需要证明企业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更需要确凿证据来证明企业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原地税稽查一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导致对XX公司偷税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补缴税款后的处罚裁量: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补缴税款后的处罚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其补缴税款的主动性、及时性以及补缴行为对税收征管秩序的影响等。XX公司在稽查后主动补缴了税款,但原地税稽查一局未在处理决定中予以认定,也未给予XX公司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这忽视了税务执法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复议作为企业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时的一种救济途径,其程序的合法性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案中,XX公司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错列被申请人,而XX市人民政府未依法纠正,直接作出复议决定,这一做法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张章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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