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财政部会计司回复咨询问题选编

2023-03-23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2122 点击收藏

咨询问题:生产部门设备的修理费用应该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按照之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是在管理费用,但留意到22年中级会计实务中是制造费用,那到底是应该是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还是有什么划分?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网站上发布的固定资产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留言编号:8093425-jlds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3-01-05 ]

咨询问题:您好,想咨询一下,假如我公司现有于20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之前没有计提折旧,若从2022年开始计提,是否可以选择未来适用法?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留言编号:8164638-BQjc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12-20 ]

咨询问题: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及工资性先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最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现金流量表中是列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还是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二者如何具体区别。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留言编号:4161827-9fC4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11-18 ]

咨询问题:1.已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在年度终了后更改为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2.企业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还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留言编号:1153639-ZU9J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10-13 ]

咨询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收到稳岗补贴的款项如何做会计处理,其现金流量是否列示在“收到与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根据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现金流量表列示。其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除“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以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留言编号:6193557-i6X7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10-13 ]

咨询问题:某企业对一正在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该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要转入固定资产。请问竣工决算前随工程进度进行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费用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还是计入期间费用?如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关于初始计量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根据该准则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留言编号:5160033-dCJU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9-28 ]

咨询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请问针对这一条规定应该如何解读,我司仓库的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送货单等,均为纸质单据,是否可以扫描作为电子资料保存,不保存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的扫描件是否符合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有劳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在电子系统中生成、通过电子媒介传输、在电子环境下存储的会计凭证。单位从外部获取的纸质会计凭证,以扫描件进行会计处理的,仍需保留纸质原件。单位从外部获取的以及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凭证,符合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

因此,入库单等纸质单据扫描件不符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的要求,仍需保留纸质单据。

留言编号:2173115-cARv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9-09 ]

咨询问题:您好,请问“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分别是资产类会计科目还是成本类会计科目?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因此,“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是资产类会计科目。

留言编号:8151958-7TJu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9-09 ]

咨询问题:企业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实际上缴税款的时候,企业的现金流指定应该是支付的各项税费还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呢?支付的各项税费是否有相应的说明?个人理解的个税是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应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但是税款最终流向了税务局,指定支付的各项税费感觉也没问题。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列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

留言编号:7114617-Mr8q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8-05 ]

咨询问题:现税法上存在多种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如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时可一次性计入费用,那么会计上是否可以将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在当期就计入费用中呢,这样税会之间就没有差异了。不知这样做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四章关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6121848-fbTX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7-04 ]

咨询问题: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问取得的退税款,在现金流量表是放在收到的税费返还,还是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发布的现金流量表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已答复此问题,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留言编号:5174004-5iWY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7-04 ]

咨询问题:您好,我司于2022年5月24日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现已收到该笔退款,请问申请及收到该笔税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2022年6月24日,财政部会计司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留言编号:0105247-Zlvu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6-06 ]

咨询问题:您好,请问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发生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吗?是否需要申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表,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企业会计准则下关于关联方交易的判断,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财会〔2017〕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申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问题,请咨询有关税务部门。

留言编号:1131022-cCpo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6-06 ]

咨询问题: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是会计科目吗?,如果是相应的会计编码是多少?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等有关规定,“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是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

留言编号:4103430-1Mns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4-29 ]

咨询问题: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四、附 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请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都包括哪些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包括在内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十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留言编号:6120012-8fvB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3-31 ]

咨询问题:项目公司有个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如果项目董事会决议以后用于出租,请问在建过程中可以用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定义、范围和确认条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1120013-5VlK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2-28 ]

咨询问题:我司持有W公司69%的股权,A公司持股1%,B公司持股30%,我司派出3个董事。股东会职权设置“除合、分、散和修订公司章程外,股东代表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董事会设置“(3)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要求履行相应手续;(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规范要求,决定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以及融资事项;”这两条需全体董事五分之四以上通过。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对W公司进行财务并表?是否符合并表的条件?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关于合并范围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文章来源:亿海财税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