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将待售房屋抵押是否缴纳房产税?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为了融资,将开发的未售写字楼办理了房产证并登记到公司名下,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房地产企业将待售房屋抵押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该文件“已使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将待售房屋作为抵押应当缴纳房产税。文件规定“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抵押行为是“使土地使用权、待售商品房为开发商融通资金的目的服务”符合“使用”的定义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使了待售商品的使用权,因此,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将待售房屋作为抵押不应当缴纳房产税。是否对房开企业的商品房征收房产税,取决于企业是否已对该商品房进行了使用或出租、出借的行为。如果没有进行上述行为,仅进行抵押行为不征房产税。
“使用”对应的是房产的原始作用——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以房产抵押仅是使用房产的其他财产权利--不动产抵押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担保物权虽然依附于房屋,但与房屋是否使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房屋抵押并不影响是否使用。换句话说,房地产企业仅是利用待售房产的其他财产权作为抵押,待售房屋依然是待售房屋,与抵押之前没有两样,房屋仍然是房地产企业待售的“存货”,作为银行取得的是抵押权,也并没有使用该房产。本人认为,虽然该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证,在待售期仅作为抵押,按照实质房地产企业并没有使用房屋的本身,因此,不应当征收房产税。
如果说房地产企业将待售房屋抵押必须要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话,则房地产企业完全可以采取以1元的价格对外出租,按照1元从租缴纳房产税。1元出租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为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呢?市场公允价值是熟悉情况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租金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是以承租方收取的租金来衡量,作为承租方所租入房屋无法租赁出去,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为0,上交1元租金属于价格偏高情形,而不属于租金价格明显偏低。
文章来源:钟燕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