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案例:房地产企业车位销售与租赁的税务处理解析
摘要:无产权车位是指没有所有权凭证的停车位,意味车主不具备该车位的完整财产所有权,常见形式诸如人防车位、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或仅提供长期使用权的车位。获取这类车位一般仅能通过租赁途径,不可进行产权交易。实务中,无产权车位在不同税种下如何处理,通过以下实务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一下。
案例概要:
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在发改部门进行A项目的立项。项目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开工,2017年2月取得预售许可证。
甲房地产企业将无产权地下车位进行出租,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租金8万元(租金需一次性付清);同时承诺租期届满后该车位继续供业主无偿使用。根据上述信息,试分析甲企业出租车位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方式。
案例解析:
1. 增值税:甲企业虽然与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租赁期满后业主仍旧可以无偿使用该车位。实质上是将车位的永久使用权转让给业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做销售不动产处理。
2. 企业所得税:甲企业出租无产权车位,收取经济利益;应当按照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在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同时结转开发成本。
3. 土地增值税:销售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需区分车位是否为人防车位或者公共配套设施;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话,转让永久使用权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在确认收入同时确认结转成本。但同时也需要结合当地政策来确定无产权车位,特别是人防车位是否纳入清算范围。
总结归纳:
出租无产权车位,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鉴于车位的开发成本较大,往往会有倒挂状态。在通常对于无产权车位的处理中会有以下两种:一是将无产权车位计入清算范围,再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二是无产权部分不纳入清算范围,其相应的开发成本做预留。
处理无产权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关键是要事先明确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径,特别是人防和机械车位是否包括在清算内。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七条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十三条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四、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