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取得自然人挂靠其他建筑公司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取得虚开发票

2024-10-30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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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A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4〕**号

B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6*****):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28日对你公司(地址:***670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12月你公司接受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6500172320 ,发票号码14685644~14685651,金额775,774.76元,税额23,273.24元,价税合计金额799,048.00元,货物名称:钢筋、水洗砂、红砖等。

你公司2015年3月15日~2015年4月9日委托工程方杜三、张四承建蓄水池及自来水改造相关施工项目,后期因A区政府项目规划调整工程停工。2017年12月,你公司要求工程方提供2015年承建蓄水池及自来水改造工程发票时,承建方杜三、张四向你公司提供了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你公司与工程方杜三、张四有真实的业务发生,但从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施工协议》复印件、财务报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资料复印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第三十四条及《<A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A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附件《A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2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法程度为“一般”的情节,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处10,000.00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A市A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A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19日

文章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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